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镇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禁止在阳台及门窗外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禽类棚舍。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饲养宠物不得散放和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除。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