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镇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禁止在阳台及门窗外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禽类棚舍。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饲养宠物不得散放和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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