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祭奠用品;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将未经沉淀处理或者无害化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或者绿化林带;
(六)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
(八)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