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镇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镇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