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镇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标准。城镇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镇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