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