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镇内的市政、邮政、交通、通讯、电力等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