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城镇辖区内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禁止在城镇超速行驶、超标准鸣笛。(二)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对在道路上泄漏、遗撒物品的,当事人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没有条件清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卫生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三)机动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