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县城镇辖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及非广告的霓虹灯饰、标语牌、画廊、门店牌匾、橱窗或在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张(挂)贴商业性宣传标语、告示、广告等,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现破损后,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