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自治县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市容管理的要求。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损毁。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