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农)牧行政部门主管其行政区域内草原防火工作,乡人民政府负责本乡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自治州和各县、市、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草原防火工作的领导,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责任制。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