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农)牧行政部门主管其行政区域内草原防火工作,乡人民政府负责本乡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自治州和各县、市、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草原防火工作的领导,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责任制。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