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有效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严格执行草原防火法律法规,连续十年以上未发生草原火灾,成绩突出的;(二)发生草原火灾后,积极组织扑救,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三)扑救草原火灾中负伤、致残或牺牲者;(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报告的;(五)在草原防火的科研、技术推广、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