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草原防火法律法规,连续十年以上未发生草原火灾,成绩突出的;

(二)发生草原火灾后,积极组织扑救,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

(三)扑救草原火灾中负伤、致残或牺牲者;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报告的;

(五)在草原防火的科研、技术推广、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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