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重点保护山体名录及其保护范围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重点保护山体名录及其保护范围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评审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报送审核、批准的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材料,应当包括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重点保护山体名录及其保护范围需要调整的,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