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重点保护山体名录及其保护范围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保护山体名录及其保护范围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评审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报送审核、批准的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材料,应当包括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重点保护山体名录及其保护范围需要调整的,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