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重点保护山体名录及其保护范围,制定相应图则,设立界碑和保护标志,明确山体管护责任单位。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