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执行国家储存技术规范。所储存的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确保达到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标准要求。粮食收储、加工和批发经营者以及仓容量达到10吨以上的粮食零售经营者,应当有专业人员参与管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