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粮食经营者对储存的粮食进行消毒、杀虫、灭鼠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技术规范进行。

经过消毒、杀虫处理的粮食,应当经过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进行残毒量分析测定。未经残毒量分析测定或经测定残毒量超标的粮食,不得出库、加工、销售。

禁止使用国家规定品种之外的药物或者超剂量使用药物对粮食进行消毒、杀虫、灭鼠处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