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应当公示供粮单位情况及质检报告、产品合格证明等。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