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执行国家储存技术规范。所储存的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确保达到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标准要求。

粮食收储、加工和批发经营者以及仓容量达到10吨以上的粮食零售经营者,应当有专业人员参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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