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或者破坏其周边生态环境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