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发布或者伪造、篡改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的;

(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而经营农药的;

(三)经营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