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产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一)发展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工艺品、服饰、器皿等商品;

(二)有重点、有选择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经卷、文献、曲目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等工作;

(三)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非物质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展演,深入发掘和创新具有民族特色的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群众参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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