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对被监督检查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或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可以暂停拨付或依法核减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或予以收回。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