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及退付预算收入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该征收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