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遗体火化管理第六条有效出具火化遗体的死亡证明,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下同)出具死亡证明;(二)其他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指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以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死亡)和无名、无主遗体,由死亡地或遗体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殡仪馆应当凭死亡证明接收和火化遗体。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