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出具火化遗体的死亡证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下同)出具死亡证明;

(二)其他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指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以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死亡)和无名、无主遗体,由死亡地或遗体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殡仪馆应当凭死亡证明接收和火化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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