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遗体火化管理第五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遗体火化,禁止土葬。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