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遗体火化,禁止土葬。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