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遗体火化管理第七条有效在医院死亡的,医院或丧户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其他正常死亡的,丧户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丧户及时与殡仪馆联系接运遗体和办理其他有关殡葬事宜。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并告知丧户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后火化。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并通知遗体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火化手续。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