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许可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的,对单位处以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消杀作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