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