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自治县财政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投入,并争取上级人民政府加大对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在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费用,按规定留存或返还自治县的部分,用于自治县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与建设。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