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每年六月的第一周为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