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等管护单位负责其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