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