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4 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与生态环境保护Article 26In force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Local Regulations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