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保护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封山育林区域应明确四至范围、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封山育林区内严禁乱砍滥伐、树木移植、烧炭、采脂、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严禁开垦、取土、采石及其他破坏林地行为。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