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保护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保护。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普查,对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物种、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等自然环境因素进行分类调查评价,建立生态环境档案。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综合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对气象、水文、地质、土壤、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要素实施动态监测,对与民生相关的重要数据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