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保护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公益林、天然林、杨梅林、核桃林优先保护制度,逐步扩大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范围,制定并落实保护的优惠政策,划定保护责任区。禁止采伐天然阔叶林、商品性采伐公益林。人工公益林老化后,依法更新改造。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争取上级各项政策、资金、项目支持,加强保护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逐步加大对公益林的生态补偿力度,争取对天然阔叶林进行生态补偿,补偿标准随着自治县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