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破坏环境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