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排污单位向余姚江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下游水体,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等部门调查处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上游排污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跨县(市、区)污染事故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协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