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排污单位发生水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应当向就近的航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