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由于干旱等不利自然因素,正常排污危及余姚江饮用水源和渔业水体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