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审定、交接与退兵第二十七条有效交接新兵,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新兵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