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交接新兵,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新兵交接手续。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