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交接新兵,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新兵交接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