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新兵到达部队后,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因不符合条件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不得擅自接收或者调换被部队退回的新兵。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