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审定、交接与退兵第二十六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对被批准服现役的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并统一编制《新兵花名册》,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备案。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移交被批准服现役公民的档案材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