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政治审查第二十二条有效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部门按照政治审查有关规定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