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采取基层初检、区县体检、市抽查的方法进行。

对应征公民的抽查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征兵人数的l/3。经抽查,合格率低于95%的,应当对体格检查合格人员全部进行复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