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政治审查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公安部门对参加政治审查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参加政治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应征公民的有关政治状况等进行审查,重点查清其现实表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